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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调整月均工作时间、工资算法
  2008-1-11 12:00:49   广州日报  点击数:

  加班工资按月薪除以21.75天算

  由于法定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在各地劳动部门为节假日加班费计算方法争论不休、拿不定主意的时候,昨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表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月薪除以21.75天,月均工作日调整为20.83天。

  到底如何理解,记者昨日采访了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处长韩志荣。他表示,多了一天的法定假期后,劳动者每年的工作时间从原来的251天变为250天,每个月的工作时间从原来的20.92天变为20.83天。

  在以前,节假日的加班费均是按照月薪除以制度工作时间20.92天来计算的。但是这一次,劳动部进行了纠正,表示加班费的计算不应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也应依法支付工资,支付加班工资应按照月工资除以21.75天为基数来计算。休息日工作,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予补休的话,也要按照这一基数进行计发。

  ■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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