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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庆加班费最少121元/天
  2007-9-26 12:06:57   扬子晚报网  点击数:

  国庆长假就要到了,一些企业正在安排加班。昨天,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人士提醒,从10月1日起,南京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850元,国庆期间加班企业应按新的标准计发职工的加班工资。

  有关人士介绍了节假日加班费标准:职工加班应以其实际工资计算加班费,但不得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国庆长假前3天为国家法定假日,加班按职工日工资3倍计算;后四天为休息日,加班按2倍计算工资;前3天企业必须发放加班工资,后4天企业安排职工补休的,可不发加班费。

  由于10月1日起,南京市执行月8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新的计算办法如下:以月工资850元除以月法定工作日20.92天,得出日工资为40.63元。国庆前3天的加班工资按日工资的3倍计算,日加班工资应为121.89元;休息日加班工资按日工资两倍算,日加班工资应为81.26元。因此,国庆期间职工加班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前3天加班工资总计为365.67元;后4天总计为325.04元。有关人士介绍,由于国庆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日工作时间可能多于或少于8小时,这时可以根据实际加班工时计算出每天的加班工资。

  国庆期间的加班工资,应在次月企业发薪时发到职工手中。有关人士建议,企业应合理安排加班,保证职工节假日休息。对必要的加班,企业必须备足加班工资,保证职工节后拿到加班工资。对企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发放或不足额发放职工加班工资的,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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