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摘自《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昨日公布。其中不休年休假,从原来的一倍日工资赔付改为三倍日工资赔付,成为该条例的最大亮点。“这相当于给了年休假以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待遇,通过经济手段保证了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年休假的权利。”劳动部门有关专家表示。
反响:三倍日工资赔付是众望所归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一出台,如何补偿就成为民众关心的焦点。当时的新浪调查显示,94%的人希望年休假赔付标准在2倍以上,其中要求3倍的呼声最高,达到了40%以上。
16日条例正式公布,并且将草案中的一倍改为三倍,可以说是众望所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就目前来说,三倍的赔付标准是最高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企业安排员工在周末加班,需要按照双倍日工资进行赔付,只有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时候,才给予三倍日工资的赔付。”该专家还表示,如果赔付标准过高,也不排除一些员工为了高标准的赔付而自动放弃年休假,这同样不符合国家出台带薪年休假的目的。
现状:只有三成企业规定了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并不是一个新假期,它早就写入了《劳动法》。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是,由于之前,国务院一直尚未出台相关的行政法规,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少之又少。广州人力资源管理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他在2006年受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审核了3000个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大概只有三成的企业规定了带薪年休假。
这样的状况正在改变,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保证了这一权利的落实。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广东省和广州市的《劳动合同》新范本,都已经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考虑进去。
保障:三措施确保年休假落实到位
针对众多意见认为“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的问题,条例特别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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