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发布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作出修改
不休年假可获3倍工资补偿
16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简称《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简称《休假条例》)在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这两项法规已于12月7日经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放假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休假条例》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改后的《休假条例》确定,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关于带薪休假
在正式公布的《休假条例》中,此前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的建议未予采纳,但与征求意见时的草案相比,《休假条例》在休假补偿等方面增加了新的规定。
不休年休假
可获3倍工资补偿
[变化]征求意见时,草案规定“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现公布的《休假条例》则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此条款就是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保障他们除获得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获得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休假条例》作了上述修改。
一年请20天事假
不许休年假
[变化]征求意见时,草案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现公布的《休假条例》则删去了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增加了年休假与病假、事假关系的内容。 其中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称,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同时,有意见表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经多个部门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
员工未获补偿
可申请强制执行
[变化]与草案相比,《休假条例》在年休假制度实施的监督上作了更细、可操作的规定,增加了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的表述。比如,《休假条例》规定“如不安排职工休假,且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不属于公务员或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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