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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2007-1-29 16:20:48   江苏省劳动保障网   点击数: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三)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

  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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