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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新规:晚婚晚育假扣除法定假日
  2006-7-3     点击数:

  昨天,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宣布,由上海市政府3月31日发布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

  据介绍,《若干规定》首次对六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进一步明确了晚婚晚育假期的使用方式。根据《若干规定》,“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调整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方式。《若干规定》将原来无工作单位的夫妻一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所在单位全额支付,调整为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解决了农村农民、征地养老人员和城镇无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计生奖励待遇问题。《若干规定》首次明确,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征地养老人员和城镇无业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首次明确了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的一次性补助标准。根据《若干规定》:对于独生子女未满16周岁意外伤残的本市户籍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夫妻双方合计6000元)。对于独生子女未满16周岁死亡的上海市户籍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夫妻双方合计10000元)。

  ——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假期和待遇作了规定,进一步保障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若干规定》实施前后若干政策的衔接增设了过渡性规定。鉴于有一部分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若干规定》施行前已经退休,《若干规定》增设了过渡性规定,明确这部分人员可以按照《若干规定》的规定领取年老时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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