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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维权有法可依(维权提醒)
  2006-8-4     点击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的工时制度。此外,一些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如推销员、外勤、高级管理人员、交通部门需要连续工作的岗位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凡是超过这一工作时间标准的,都属于加班加点的范畴。 

  如果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关于加班,《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此外,《劳动法》还针对女职员作了特殊保护性规定,即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员,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员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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