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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企业职工每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
  2006-11-15     点击数:

  企业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即每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延长工时的企业应付给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这是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的消息。

  市劳动保障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要求,为了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即每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延长工时的企业应付给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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