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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规定企业员工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
  2006-8-4     点击数:

  弹性工时日均不超8小时 

  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意见》。这也是我省首次对全省企业工时管理秩序进行规范。 

  企业经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工种),应及时向本企业的劳动者公示,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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