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不少劳动者超时工作专家: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泰戈尔说:休息之于工作,就像眼睑之于眼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劳动者处于超时工作状态,节假日更成了一些企业让员工加班加点的“黄金机会”。不休年假、无法休年假,甚至没有年假……休假权,在一些用人单位有意无意地被束之高阁。
调查:带薪休假打折扣
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不超过44小时,我国劳动法明确了这样的工作制度。此外还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但是在目前,有相当一批劳动者处在超时劳动的状态,“加班加点”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的“潜规则”,而担忧“薪水打折”则是阻碍一些人休假的理由。
在北京某电视台工作的邢记者说:“谁不希望享受8小时工作制,但我们大部分工作人员无法做到。制作一个片子,加班到凌晨两三点是家常便饭。要休假,薪水奖金肯定会受影响。因此,单位多数员工都放弃年假。”
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的刘振强先生说:“在机关,‘讲奉献’的思想观念占主导,虽然很多人知道休假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大家却不好意思跟领导提休假。再说申请年假必须排队,赶上工作忙的时候,年假形同虚设。”
北京一家外企的部门经理刘欣,工作十年了至今没有休过年假。其实他所在的公司提供了不错的休假制度,但是看到忙碌加班的同事,想想竞争激烈的市场,反复权衡后他还是决定今年不休假。
分析:单位偏重激励加班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论在机关还是企业,职工大量的加班看起来都是自愿而非强迫的。绝大多数单位都建立了符合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只是许多职工“自觉”地不执行。这样一种怪现象相当普遍:一方面,职工因劳累过度而苦水满腹;另一方面,很多人又为自己加班加点而暗自欣喜。
据分析,我国企事业单位偏重对加班工作的激励,而缺少对休假权的保障。多数用人单位制定了加班的奖励办法,比如加班费;而“加班加点”经常是评选先进的必备要素。一些领导喜欢卖力苦干的人,如果谁给领导留下了“拼命三郎”的印象,就意味着他在职业前途上有更多的机会。这实际上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变相侵害。
专家:一种隐蔽违法行为
劳动法专家指出,法定工作时间是科学的、以人为本的,而擅自延长他人劳动时间,甚至导致他人过度劳动的,不仅没有以人为本,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直接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学专家关怀教授指出,尊重休息权,不仅是遵守国家法律,也是尊重自身的权益。劳动专家认为,完整意义上的休息不仅包括体力休息,还包括精神休息。一些用人单位领导所谓“顺便干活、随时候命”的要求,既限制劳动者的休息,又使雇用方逃避了支付法定报酬的责任,是一种隐蔽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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