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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将重点打击超时加班 超时一人罚企业五百
  2006-8-15     点击数:

  今后,用人单位拖延职工工作时间、无理占用职工休息、休假时间,而且不支付职工加班费等行为,每发现一名“超时加班”人员,企业将受到100元-500元不等的罚款。 

  《劳动法》明确规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鞍山市劳动监察大队案件审理室主任张连献介绍说,根据他们掌握的情况看,鞍山有八成劳动者选择加班,半数是非自愿,更有三成左右是超时加班。 

  超时加班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单位给员工安排的工作定额在8小时内完不成,另一种情形是单位实行计件工资,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老板以“多劳多得”为理由,致使员工每天的工作时间都在10个小时左右。 

  需要指出的是,科研人员、公司白领加班也很普遍。接受调查的白领普遍表示,基本很难正点下班。就算公司没有规定加班,但手头工作做不完,而上司还会不断布置新工作。 

  大学毕业4年多的陈博一直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很少是晚上8点前离开公司,大家都习惯了。这个行业竞争这么激烈,大家都在努力,如果你懈怠了,下一个被炒掉的可能就是你。” 

  鞍山市劳动监察大队张连献表示,说到加班,就不能不想到“亚健康”、“过劳死”等新名词,这些都是让大家痛心的。因此,近期,鞍山市劳动部门将把工作重点放在打击超时加班上,劳动者可以拨打劳动部门电话2659110寻求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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