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由于近期接到一笔大订单,临时增加了工作任务,要求全体员工(共二十人)每天工作时间由原来的8小时延长至10小时,并取消了周六周日的正常休息,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两个半月,且属于强迫员工加班,虽然支付了加班工资,但是很多员工身体已无法承受这样的劳动强度。根据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达了整改指令书,要求单位及时改正现有的工时制度,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并对该公司行为处以6000元罚款。
为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国家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加以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修改过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对《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加以修正:“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该公司的做法已经违反了以上条款的规定,根据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四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第五条:“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月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虽然该公司支付了劳动者加班工资,但是其做法剥夺了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最终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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