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单位内退后,王某到另一家单位供职过程中意外死亡,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由其死亡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补偿。而王某死亡时所在单位认为补偿应该由其原单位负责,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劳动部门下发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王某,47岁,淄博某通讯公司内退职工。2003年5月,经朋友介绍,王某来到淄博某信息公司从事门卫兼内勤工作,2004年3月12日上午,在工作中意外死亡。
事情发生后,王某的家人向劳动部门提交了认定王某工伤死亡的申请书。2005年1月12日,劳动部门下发《工伤认定决定书》,由王某死亡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补偿。
2005年8月11日,不服决定书的淄博某信息公司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部门下发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告淄博某信息公司认为,王某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及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2004年11月1日公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王某与信息公司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判决维持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2006年1月6日,该判决生效。
| 免责声明 | ||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本站文章作者未注明“纬思劳动维权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者”,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为“纬思劳动维权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④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 ||
| 关于纬思 | 律师团队|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隐私保护 | 我们的服务 | 网站导航 |
| Copyright ? 1998 - 2006 Www.WiseH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
| 纬思劳动维权网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