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有关部门规定,对于需连续作业,以及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的部分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其他因生产工作需要,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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