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执行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二、高温津贴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三、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四、用人单位在制定或调整岗位工资标准时未考虑高温作业因素的,或者高温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均按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标准执行。五、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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