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导企业建立职工收入正常增长调整机制,强调“合理挂钩”。要求企业在严格执行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的同时,根据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等指标,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同步提高一线职工收入。今年上海市总工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规定,六类企业必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一是企业50%职工工资低于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50%,或工资增长低于1.5%的企业;二是经营者与普通职工工资收入差距10倍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三是领取最低工资人数超过30%的企业;四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五是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六是经行政函告后承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3)指导企业建立收入分配监督保障机制,强调“程序保障”。要求企业加强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力度,做到分配方案、业绩考核、收入兑现等程序的公开透明,分配结果的公正合理。尤其是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严格按照“有人管、有方案、有程序、有挂钩、有考核、有监督”的“六公开”原则进行收入公开,促进企业内部收入分配规范化、透明化。
3、适应新形势、研究新问题,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商的分类指导。
近年来上海市非公经济发展迅速,2006年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已达44.1%。但一些非公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特别是有的企业一线职工收入过低,工资增长缓慢等问题较为突出。为此,我们大力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1)探索推进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和保障职工合理福利待遇”为主要内容的区域性工资协商。根据上海市的实际情况,针对一些自身不具备工资协商能力的非公小企业,市总工会积极推行“上代下”的工作方法,由上级工会与区域内企业代表进行工资协商,签订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在指导签订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中,着重于确定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区域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区域内效益增长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增幅;确定区域内企业职工福利待遇提高水平。
(2)探索推进以“行业主体工种工时定额和工价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行业性工资协商。我们根据同行业企业之间在岗位工种、人工成本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可比性的特点,积极推进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以行业工资指导线确定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本行业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指导行业进行工资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同时我们以确定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工时、工价和劳动定额的标准为抓手,不断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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