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在邢台市某私营企业工作的张大妈在领2月份工资时发现,她的工资比上个月增长了近80元。原来,自今年2月1日起,按照河北省劳动保障厅相关文件要求,邢台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540元、480元、440元,分别调整为620元、560元、510元,月工资平均上调80元。这是记者昨日从邢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
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仍设为4个档次,月标准依次为680元、620元、560元、510元,小时标准依次为7元、6.5元、5.8元、5.3元。其中,邢台市执行月最低标准620元、6.5元/小时;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沙河市、清河县、任县、内邱县、邢台县、宁晋县、南宫市、临西县等12个县(市)执行月最低标准560元、5.8元/小时;其余5县执行月最低标准510元、5.3元/小时。
据了解,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加班加点报酬、特殊环境条件下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且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用工场所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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