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4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70元/月,折算成小时标准为3.85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5元/小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5元/小时。
据悉,《关于调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将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定为五个档次,其中一类地区的广州为860元/月,折算成小时标准为4.94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小时;二类地区的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为770元/月,折算成小时标准为4.4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4元/小时;三类地区的汕头、惠州、江门为670元/月,折算成小时标准为3.85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小时;四类地区的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为580元/月,折算成小时标准为3.3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五类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530元/月,折算成小时标准为3.05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1元/小时。执行五类标准的地区为四类地区市的部分县(县级市)。
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分析,我市这次调整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比原来的标准600元提高了约11.7%,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也比原来的标准提高了约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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