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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80元
  2008-2-21 13:28:40   扬州时报  点击数:

  昨日,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向社会发布了江苏省各市、县(市、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类别和所对应的标准。随即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在这次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中,扬州市区属于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80元;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按江苏省三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增加70元。

  据介绍,从2007年10月1日起,江苏省调整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上调至850元,二类地区上调至700元,三类地区上调至590元。对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上调至每小时7.2元,二类地区上调至每小时5.9 元,三类地区则上调至5元。我市市区(含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属于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620元/月调整为7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2元/小时调整为5.9元/小时,每小时增加0.7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指出,任何企业、任何工种最低工资都不得低于700元/月,如果发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支付1至5倍的赔偿金。

  据了解,这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按江苏省三类地区标准执行,由原520元/月调整为590元/月,每月增加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4.4元/小时调整为5.0元/小时,每小时增加0.6元。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说,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这位负责人还强调指出,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劳动者可向劳动部门举报,劳动执法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支付所欠工资的1至5倍赔偿。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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