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在此间举行的“三大人力资源法高层讲坛”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务工”的用工成本比“正式工”更高,“劳务工”已不再是以往企业可用来“降低成本”的一种方式,企业在确定用工形式时需谨慎考虑。
李援说,《劳动合同法》1月1日正式施行后,“劳务派遣”这一备受关注的用工形式得到了法律保障。以往,由于缺乏法律规范,不少企业以不签合同、拖欠工资、“同工不同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不当手段,通过侵害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人为压低了用工成本。对此,国家立法作出了专门规范。
他指出,在劳务派遣的用工成本上,新法实施前后有鲜明对比:之前可能会被“压低”,但如今只会比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工”更高。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63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以及第62条“应提供相关福利待遇”等规定。这意味着,企业使用“劳务工”,所需支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同岗位“正式工”相同,加上需支付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费,总的用工成本将高于“正式工”。
李援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目前在一些地方和部分行业,出现了劳务派遣长期化、常态化的局面。对此,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将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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