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发布的信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07年9月1日起,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850元、750元两档,比原来分别调高了100元和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7.2元、6.4元两档,比原来分别调高了0.8元和0.7元。
根据刚刚下发的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2元。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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