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上月公布了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大约是21001元,比上年增加了2637元,增长14.4%。
毋庸置疑,职工平均工资的快速增长主要原因是因为经济增长较快。2006年,我国经济在加快发展的同时,企业效益得到较快提高,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31%,企业的效益较好,相应来说就会增加职工工资;同时,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地区提高了农民工的工资;特别是2006年国家对公务员工资调整对其他行业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广泛带动了除公务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工资的增加。然而,也有人认为2006年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实际水平好像并没有那么高,群众觉得官方公布的“平均工资”数据与实际生活感受存在误差。在这种背景下,作为统计部门,需要及时地向国民宣传关于“平均工资”的有关统计知识,以使公众能更好地理解统计,这对于提高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不无裨益。
“平均工资”的概念和作用
所谓“平均工资”是指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职工“平均工资”是政府部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以及法院在判定突发事件如工伤、车祸等对受害人给予经济补偿时的参考依据。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于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平均工资”的计算一方面取决于职工人数的统计范围,另一方面又取决于工资总额的内涵。
“平均工资”平均了些什么
按照现阶段我国劳动统计制度规定,无论是统计职工人数,还是工资总额,都是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我国现阶段对职工的统计,也只是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级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这些单位。也就是说,对端“铁饭碗”、“银饭碗”、“金饭碗”者的统计。而没有把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城镇工作的上亿计的农民工及社区灵活就业者共七类人员包括在职工统计之列。
“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职工工资是指各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资金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均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职工工资计算方法不是按实际发到职工手里的现金计算,工资总额不仅包括基础工资、奖金、各项津贴和补贴,还包括单位代扣代缴的各项费用,如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并且是个人所得税的税前工资。因此,有些职工虽然达标了,但也会感觉“没拿这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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