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调整为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
本报讯(记者张璐 通讯员冯兆君)日前,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由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调整为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本次调整后,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调整为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50元、每小时3.9元,调整为每月720元、每小时4.3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6.4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7元。
据介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以及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上述各项之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包括在最低工资内。
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国家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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