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重庆市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 工的生活费补助标准提高。由于这部分职工的生活费补助标准是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发放的,因此,这次标准的提高与8月份市公布的低保标准调整一样:普遍上调15元/人•月。
补助标准遵照低保执行
渝委办发〔2001〕18号文件确定了市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的范围:凡是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工龄满30年的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不领取经济补偿,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尚未就业的,参照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对本人发放生活费。
从2004年8月2日起,范围有了扩大,即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批准用再就业政策支持职工减员分流方案的国有企业,其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以上规定的,可直接享受大龄下岗职工政策。
生活补助普遍上调15元
今年8月份,重庆市宣布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普遍上调15元/人•月,其中,万州区、黔江区作为区域中心城市,则按渝西地区的保障水平,由现行的140元/人•月提高到175元/人•月。因此,从7月1日起,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的生活费补助标准也将随着低保调整的水平提高。
前3个月补助已陆续补发
通知指出,国企大龄下岗职工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并随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调整作相应的调整,因此今后将不再单独发文。有关人士表示,新标准是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的,目前,7、8、9三个月提高的生活费补助已陆续补发给了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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