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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收入”皆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2007-3-22 20:17:33   武汉晚报  点击数:

  ■新闻事件

  “包吃包住”,一石激起千层浪

  21日,武汉晚报《百姓问政》这则报道引起读者关注,数十名读者打进电话,讲述自己的故事,咨询最低工资相关政策。家住武昌徐家棚的陈女士说,单位每个月发给她610元,其中包括20元夜班费,40元加班费。

  陈女士认为,夜班费和加班费能一起“忽悠”进每月580元的最低工资里吗?

  ■权威解答

  加班夜班费等理当另算,不能混淆

  对此,市总工会副主席雷腾芳进行了解答。据介绍,以下三大方面不应纳入最低工资计算项目。具体如下: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主要指社会保险费、培训费,伙食贴补、住房等支付给职工的非货币性收入、工作用品(如服装)、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以及发给职工的公积金等。

  此,陈女士所说的夜班费和加班费显然不算在每月580元的最低工资之内。

  ■温馨提醒

  市总工会副主席雷腾芳表示,为更好地给职工说话办事,您如有疑难问题,可直接到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咨询或求助。帮扶热线:12351。信访电话:85803277。法律援助电话:8580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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