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公布的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8元/小时。它包含了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最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此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目前,我市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快速发展,已成为促进我市就业工作的重要推动力量。我市执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8元/小时,有利于充分发挥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作用,维护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从而为我市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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