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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实行最低小时工资制
  2007-2-12 14:08:15   水母网   点击数:

  今年山东省在大中城市实行最低小时工资制,并严格执行和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该标准主要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记者昨天从烟台市有关部门获悉,我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两档执行。

  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610元的地区(芝罘、莱山、福山、开发区、莱州、龙口、招远、蓬莱)每小时6.7元;
  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540元的地区(牟平、莱阳、栖霞、海阳、长岛)每小时5.9元。

  烟台市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办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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