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鞍山开始执行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变,仍为5.5元。
鞍山市于10日举行的市政府常务会上讨论并通过了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并报请省政府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日前,省政府正式批复鞍山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20日起,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500元调整为580元;海城市由460元调整为540元;台安、岫岩由420元调整为500元。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没涉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仍沿用此前的标准,即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5元;海城市4.6元;台安、岫岩4.2元。
根据规定,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在10日内,用人单位应将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最低工资标准中,月标准工作时间为20.92天,日标准工作时间为8小时。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试用、学徒、熟练、见习期间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此规定,将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工资,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如果您的工资低于鞍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可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投诉,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举报电话为265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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