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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建工资协商机制不得评优
  2007-12-14 14:36:35   广州日报  点击数:

  今后劳动者的工资可能将不再由企业单方面说了算!为推进建立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和省企业联合会昨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一旦职工代表向企业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企业必须在接到要约书之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而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今后将一律不得评优。这也是广东省贯彻《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大步骤。

  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陈斯毅透露,广东今年前三季度,规模以上企业的利润增长逾40%,但是工人的工资只增长了约9%,扣除物价的因素,实际增长的可能只有5%~6%。

  据了解,广东这几年一直在试点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目前全省已经有4.7万多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但是总体比例还是非常低。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在于:企业不愿谈,而员工不敢谈。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意见》对工资积极协商的内容、依据、程序、要求等方面都有了明确规定。

  工资增长应考虑到消费价格指数

  比如,企业与工会或职工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奖金、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和办法;职工加班加点、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等假期的工资待遇等八方面。

  其中特别强调,各类企业必须把建立职工工资正常机制作为现阶段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点内容,工资的增长既要参考上年度本单位的工资水平,也要考虑到本地区的工资水平,还要考虑到消费价格指数,以及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意见》明确规定: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重大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等介入,协调处理,促使双方恢复协商,达成一致。

  但是,目前很多企业没有工会,怎么办?陈斯毅表示,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是当前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并且率先将在建筑业、采矿业和餐饮服务业进行。在这些规模较小、还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可由行业(区域)工会或职工代表和企业(雇主)代表依法就本行业(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等进行集体协商,订立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原则上每年一次

  为确保工资正常增长,工资集体协商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企业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均可在原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对方书面提出次年的协商要约,进行次年的工资集体协商。

  同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将纳入企业、企业工会组织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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