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山西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高60元,新标准从10月1日起开始实行。
一类地区包括: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长治市城区,晋城市城区、泽州县,朔州市朔城区,将由550元调整为610元。
二类地区包括:清徐县、新荣区、长治市郊区、潞城市、高平市、平鲁区、怀仁县、孝义市、离石、汾阳市、晋中市榆次区、介休市、尧都区、侯马市、霍州市、盐湖区、永济市、河津市、忻府区、原平市,将由510元调整为570元。
三类地区包括:阳曲县、左云县、浑源县、大同县、盂县、平定县、长治县、襄垣县、屯留县、黎城县、阳城县、沁水县、山阴县、应县、交口县、交城县、文水县、灵石县、左权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太谷县、祁县、平遥县、翼城县、襄汾县、洪洞县、古县、汾西县、吉县、乡宁县、蒲县、隰县、曲沃县、临猗县、稷山县、新绛县、芮城县、定襄县、代县、宁武县、陵川县,将由470元调整为530元。
四类地区包括:娄烦县、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右玉县、繁峙县、神池县、五寨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岢岚县、静乐县、五台县、榆社县、平顺县、沁县、武乡县、沁源县、壶关县、长子县、大宁县、永和县、安泽县、浮山县、闻喜县、平陆县、垣曲县、夏县、万荣县、兴县、方山县、岚县、临县、中阳县、柳林县、石楼县,将由430元调整为490元。
同时,我省相应提高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区3.65元、二类区3.41元、三类区3.17元、四类区2.9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区7元、二类区6.5元、三类区6.1元、四类区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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