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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调高用人单位相关补贴标准
  2007-10-8 13:11:55   厦门日报  点击数:

  由于厦门市社会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用人单位的相关补贴发放标准也将随之调整。

  今年7月之后相关补贴的发放标准为:

  自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用人单位社保费补贴标准调整为306.58元/人月。

  自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补贴标准调整为281.03元/人月。

  自2007年8月起,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标准调整为:思明、湖里、海沧三区为375元/人月,集美、同安、翔安三区为350元/人月。

  据了解,用人单位社保费补贴是指:对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对象,及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予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是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时间截止到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市再就业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是指:用人单位每招收一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从事保洁、保绿、保安、停车场管理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由市、区再就业资金按当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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