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市政府办发出通知,盐城市从10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各类最低工资标准为:1.月最低工资标准:二类:700元/月;三类:590元/月。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二类:5.9元/小时;三类:5.0元/小时。盐城市区(含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大丰市、东台市执行二类标准。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执行三类标准。
文件规定: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剔除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的部分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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