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本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1、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550元调整为650元;
二类区:由500元调整为600元;
三类区:由450元调整为550元;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6.3元调整为6.9元;
二类区:由5.7元调整为6.4元;
三类区:由5.1元调整为5.9元;
《通知》明确了月最低工资标准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明确了适用范围为我省各类企业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通知》要求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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