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26日市政府依法授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从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类别统一执行省定二类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700元/月、5.9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含社会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但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此次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有了明显上升。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监督用人单位认真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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