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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推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
  2007-10-23 10:15:38   青岛新闻网  点击数:

  工资发多少,企业和职工要商量 青岛市推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

  今后,企业应该发多少工资应和职工商量确定。日前,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发布《青岛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职工有权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与企业共同确定工资标准。

  根据该《办法》,企业职工方工会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与企业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协议。不管是企业还是职工,都有权向对方提出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对方必须在15天内给出书面承诺。企业必须把每个职位或工种的基础价位公布于众,招用新员工时应当事先告知。

  该《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和同行业职位工资水平,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内部职位(工种)基础价位体系。工业企业、商贸企业与行业性劳动力市场职位工资指导价出现差别时,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参照所在地区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公交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等行业职位工资指导价位作出相应调整;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必须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参照行业性劳动力市场职位工资指导价位、企业提供的现有劳动条件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确定每个工种的基础价位,一般工种的计件劳动报酬,应当高于当年市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为了保障职工和企业共享发展成果,该《办法》规定了企业职工年度平均工资调整的基本原则,即职工工资的增长要与企业利润的增长一致,并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相适应。

  同时,针对那些违规企业,该《办法》明确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区、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向其发出警示信息,责令其改正;企业违反工资集体协议,侵犯劳动报酬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工资集体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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