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是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费基,即用人单位按照申报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单位缴费的义务。所谓工资总额,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国家爱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
㈠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⑴ 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⑵ 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⑶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⑷ 运动员体育津贴。
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⑴ 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⑵ 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㈢ 奖金,使之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⑴ 生产奖;⑵ 节约奖;⑶ 劳动竞赛奖;⑷ 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⑸ 其他奖金。
㈣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以及其他津贴。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㈤ 加班加点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
㈥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⑴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时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⑵ 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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