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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年终红包不能抵充加班工资
  2006-1-5     点击数: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近日陆续接到劳动者的举报投诉,诉说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举报投诉实施检查时发现,部分单位在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时玩了不少“花样”,其中之一,就是以“年终红包”抵充加班工资。

  年关将至,“年终红包”的厚薄代表了单位对员工一年工作的肯定。但在一些企业,“年终红包”似乎成了加班工资的代名词。张先生是一家电子公司的客户服务人员,公司经常安排他们加班加点,据他自己统计,一年下来自己应得的加班工资最少也得上万元。但是,当公司发下“红包”后,他发现所得的报酬甚至还不够他应得的加班工资,于是便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依法对该电子公司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去年以来业务一直比较繁忙,特别是客户服务人员,经常要加班到晚上九十点钟,很少有双休日。但单位从来不支付加班工资,只是承诺在年终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大家的业绩表现以“年终红包”的形式予以奖励。包括张先生在内的员工都默认了单位的做法,结果到了年终,单位支付的“红包”不仅远远没有达到员工的心理价位,甚至连加班工资的标准也没达到。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加班工资与“年终红包”的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抵充。加班工资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而提供的额外劳动补偿,而“年终红包”是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一种方式。从国家的法律法规上而言,加班工资的计发方法有明确规定,而“年终红包”的发放与否及数量大小,完全由单位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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