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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年终奖怎样发才少缴税
  2005-12-9     点击数:

  企业员工主要是工资收入,职工获得工资收入主要有每月发放的工资收入和年终奖两种途径。怎样发奖金能少缴税?记者就此采访了税收筹划专家。

  企业宜发含税奖金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两个文件,一是《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二是《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解读这两个文件,企业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宜,而不应发放不含税奖金。

  假设某企业为每个员工发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5700元,5700÷12<500,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还原成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5700÷(1-5%)=6000元,6000÷12=500(元),适用税率仍为5%,速算扣除数仍为0,应纳税额为6000×5%=300(元)。

  表面上看起来,企业发放不含税奖金与发放含税奖金没什么区别,应缴个人所得税都是300元,员工个人税后收入都为5700元。企业都支付6000元(不含税奖金5700元+个人所得税300元),但实际上还有区别。根据国税函〔2005〕71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假设该企业实行的是效益工资、薪金制,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则发放不含税奖金只能税前扣除5700元,而发放含税奖金却可以扣除6000元,税前利润相差300元/人。假设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则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00×33%=99元/人。如果该企业员工为100人,则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9900元。

  新算法能省不少钱

  按照新的年终奖缴税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旧算法,如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13200元,当月工资为1000元,则应纳税额为:[(13200+1000)-900]×20%-375=2285元。按今年开始执行的新规定,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3200×10%-25=129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900)×5%-0=5元;当月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295+5=1300元,少缴纳985元的个税。

  按1600元起征更省钱

  由于修改后的个税起征点将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如果单位将年终奖与明年1月份的工资一起发放,就有可能享受到起征点调整后的优惠。

  例如,王先生每月工资4500元,奖金每年总计3.6万元,年底一次性发放,费用扣除额按照南京地区标准为1200元。本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6000×15%-125+4500-1200×15%-125=5645元

  若费用扣除额按照1600元计算,本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6000×15%-125+4500-1600×15%-125=5585元

  这样,实行新的起征点后,王先生年终奖可少纳税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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