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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遭遇“注水”
  2005-11-15     点击数:

  拿了两个月的试用期低薪,好不容易转正了却被告知工资比当初企业口头承诺少了500元。昨日,老技工徐文军愤然辞职。

  今年9月,有20年车工从业经历的老徐,在劳动力市场上应聘一家机械制造企业。企业招聘简章工资待遇一栏,标明试用期600元,转正后面议。招聘
人员告诉老徐:“试用期过后,可与人事部面议正式待遇,应该不会少于1500元。”

  试用期结束后,人事部通知徐文军签订转正合同。老徐此时才知道,工资待遇仅1000元。老徐据理力争,人事部经理则说:当初标明了“待遇面议”,如果觉得不满意可以辞职。

  “待遇面议”,就是在招聘现场双方并不对待遇问题进行谈判,而是到单位进行第二次面试或由用人单位决定正式聘用求职者后再对待遇进行商讨。如今,待遇面议已经成为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定薪时常用的手段。对此,不少劳动者颇有微词。

  大专毕业生陈平萍告诉记者,看见用人单位注明“待遇面议”就很反感,觉得这个单位没有诚意。

  待遇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为何用人单位含含糊糊?一家正在招聘营业员的企业称:报酬也是商业秘密,一旦在劳市明码标价,自己企业的待遇低于别人,岂不一个人也招不到。

  标出“价格面议”是否合法?市劳动力市场的负责人表示:招聘时是否要表明薪金待遇,国家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劳动部门提倡用人单位标明工资、社会保险等。

  该负责人提醒求职者:应聘时,不管是否明码标价,求职者都要注意首先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标明工资标准,绝不能轻信单位在试用期或工作中根据工作情况决定薪资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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