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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06-3-14     点击数: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董力9日披露,在全国总工会2005年对部分职工的调查发现,企业职工工资仅为同期全国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8%,其中,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占12.7%;收入差距过大且呈扩大趋势,行业差距、地区差距以及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之间的差距仍在扩大。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人同时表示,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最低工资应为当地社会平均水平40%-60%,当前,我国只有5省区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达到这个标准。按照2004年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把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纳入考虑因素,但全国目前也只有18省市纳入。据了解,正在召开的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工会界委员在讨论中非常关注工资收入分配问题,委员们建议:推动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保障机制,推动把集体协商写入《劳动合同法》中,明确除极少数特殊行业外,所有企业必须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核心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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