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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从3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2006-3-3     点击数:

  宁夏政府决定,从3月1日起提高宁夏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二类区和三类区分别调整到450元、420元和380元。

  从1995年开始,我区开始发布最低工资标准,曾在1997年、1999年、2001年和2004年分别调整过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今年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380元提高到450元;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城区、中宁县由350元提高到420元;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开发区,由320元提高到380元。

  据了解,提高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一类区:2.7元;二类区2.5元;三类区2.3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一类区:5.2元;二类区:5元;三类区: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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