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两年没有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有了新规定:长春、吉林从2003年9月1日实施的360元/月,将调整到510元/月。我省其他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据了解,调整后的标准从5月1日起执行,直至下一个调整日。具体规定如下:长春、吉林市区为5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4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8元/小时;其他县(市)为4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4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您可以算算,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您的工资,剔除下列各项后,是否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您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假如您所在单位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单位支付您的工资也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按照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一般情况下,它的确定与下列因素有关: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
据悉,我省上一次调整在2003年9月1日,当时长春市区、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3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吉和珲春市为3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8元/小时;其他县(市)为3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5元/小时。
■名词解释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 免责声明 | ||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本站文章作者未注明“纬思劳动维权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者”,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为“纬思劳动维权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④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 ||
| 关于纬思 | 律师团队|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隐私保护 | 我们的服务 | 网站导航 |
| Copyright ? 1998 - 2006 Www.WiseH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
| 纬思劳动维权网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