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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涨到510元/月
  2006-4-17     点击数:

  已经两年没有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有了新规定:长春、吉林从2003年9月1日实施的360元/月,将调整到510元/月。我省其他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据了解,调整后的标准从5月1日起执行,直至下一个调整日。具体规定如下:长春、吉林市区为5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4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8元/小时;其他县(市)为4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4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您可以算算,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您的工资,剔除下列各项后,是否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您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假如您所在单位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单位支付您的工资也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按照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一般情况下,它的确定与下列因素有关: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

  据悉,我省上一次调整在2003年9月1日,当时长春市区、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3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吉和珲春市为3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8元/小时;其他县(市)为3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5元/小时。

  ■名词解释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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