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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单位要付赔偿金
  2006-4-25     点击数:

  昨日上午,省长陈德铭主持召开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修订草案)》,《草案》要求,今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标准的,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要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昨日的常务会议在听取了省法制办的汇报后认为,1995年实施的《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已不能适应目前发展要求,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

  据了解,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已从去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490元/月,二类区为460元/月,三类区为430元/月,四类区为40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中,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全省9个一类标准的区中7个在西安市。

  据介绍,这次修订主要是扩大了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增加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尤其是明确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法律责任。会议要求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当前发展实际,合理测算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最低标准的,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要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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