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我市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由原来的390元调整为620元,市辖县由原来的235元调整为380元。与2004年度颁布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相比,本次的市区标准调增了59%,市辖县标准调增了62%,为历次调增幅度之最。目前大庆市区标准居全省之冠,分别比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多出30元和145元。
自1995年以来,我市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已历经5次调整,此次调标首次将职工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计算在内。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月最低工资标准是在综合考虑我市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后制定发布的。该标准能较好地保障我市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适当提高我市城镇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对完善我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我市要求,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那么,用人单位依法代做各项扣除(指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后,给员工实发工资“底线”是多少才不至于违法?这位负责人说,目前我市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723元,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950元(注:职工工资低于以上两标准的,按该标准执行),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应发工资额。目前,我市职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8%、2%、1%,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比例最低为8%。按以上比例计算,应为:620-(723×8%+950×2%+620×1%+620×8%)=487.36(元/月)
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电话为6390719;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维权电话:6100000;最低工资标准方面的咨询电话:636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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