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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调整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5月1日执行
  2006-4-21     点击数:

  5月1日起,我区企业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昨日上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决定将今年自治区企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不包括“三险一金”的月工资最低标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次增加30—100元每月不等。调整后该标准介于340—560元每月之间,分为9个档次。二是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这次增加130—200元每月不等,调整后该标准介于440—670元每月之间,也分9档。乌鲁木齐市调整后包括“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每月。本次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克拉玛依市,包括“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70元每月,不包括的为560元每月。这次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增加0.5—1.5元每小时不等。调整后该标准介于5—7.5元每小时之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之后,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也将进行相应调整。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鉴于当前自治区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综合考虑各地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因素,2004年和2005年新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4484元和15558元,预计2006年将达到1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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