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5月1日起,黑龙江省将全面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省平均水平为461元/月,比2004年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增加162元/月,增长了54%。
据了解,为适当提高低收入者尤其是从事低技术含量工作的劳动者收入水平,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2004年调整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进行了测算,测算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职工个人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同时考虑最低生活费用、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就业状况等因素,并综合衡量各地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为7个档次(见表)。调整后全省平均水平为461元/月。其中,哈尔滨市区为590元/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提醒广大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法律确定的必须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如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可收集相关证据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省内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大庆市区:620元/月;
哈尔滨市区:590元/月;
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黑河市区:475元/月;
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450元/月;
大兴安岭地区、绥化市区:420元/月;
伊春、县级市市区:400元/月;
其他各县:38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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