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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一日齐齐哈尔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实施
  2006-4-28     点击数:

  从5月1日开始,齐齐哈尔市区305元、县级市250元、其它各县235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将被取消,取而代之的将是市区475元、县级市400元、其它各县38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科长王文桓介绍,此次齐市实行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所谓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劳动报酬。而正常劳动是指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王文桓说,此次齐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参考了齐市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及就业状况等因素后,对齐市进行了最低工资标准测算,经省政府批准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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