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长假中仍有许多人加班工作,就假期的加班费问题,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新近掌握的情况提醒广大劳动者:一些用人单位用“一刀切”的办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者应警惕自己的加班费被这种做法“打折”。
上海市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近日有不少企业自行规定,“所有加班人员的加班工资一律按照5元/小时计发”等等。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出,这种“一律按照”“统一执行”的“一刀切”做法,看似公平,实际上却可能损害一部分劳动者的利益。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水平,但必须不低于法定的标准,即不能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200%或150%。有的用人单位自行另立标准,“一刀切”地规定,不论什么岗位的员工,也不论月工资多少,凡是在长假期间上班的,每天的加班费一律按单位所定的标准,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具体来看,如果单位自行确定的加班工资,经计算后高于劳动者的法定加班工资数额,那将被允许;但在单位中工资比较高的一些劳动者,如果他们实得的加班工资低于法定数额,这就违背了法律规定。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在国内各地,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一部分用人单位更多地转向用“柔性”的方式,悄悄地将劳动者权益“打折”,类似上述这种情况值得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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