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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月1日实行
  2006-4-28     点击数:

  27日,记者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将从5月1日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475元,比2004年上涨170元,比全省的最低平均工资标准高出14元。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科长潘维霞介绍,为提高从事低技术含量工作的打工者、劳动者收入水平,结合当地最低生活费用、经济发展水平及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省劳动部门下发了《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市据此进行了相应的工资标准调整。

  此次调整的范围容纳了国有、民营、集体各种经济实体。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职实习生、见习生不包含在此调整工资范围内。同时规定,对更夫、营业员、服务员等及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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