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日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新的《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发布。自8月5日起,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以及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集体合同被纳入审查范围。
新发布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原先《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了修改。
《办法》规定,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经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经本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组织在草案通过后10日内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据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及时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存有异议,将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报送单位或组织,并发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集体协商当事人双方可就异议事项重新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应按《办法》规定程序和时限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免责声明 | ||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本站文章作者未注明“纬思劳动维权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者”,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为“纬思劳动维权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④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 ||
| 关于纬思 | 律师团队|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隐私保护 | 我们的服务 | 网站导航 |
| Copyright ? 1998 - 2006 Www.WiseH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
| 纬思劳动维权网 版权所有 |
|
|